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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童年性侵按下時效暫停鍵!115年憲判字第6號:滿20歲以前先不計入,但這幾種舊案仍受限|兒少性侵|追訴權時效|刑事律師推薦

  • 為童年性侵按下時效暫停鍵!115年憲判字第6號:滿20歲以前先不計入,但這幾種舊案仍受限|兒少性侵|追訴權時效|刑事律師推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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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很多人以為,性侵只要超過二十年就不能告了。對在兒童、少年時期受害人來說,這特別殘酷:傷害時太小、說不出口,等終於有力氣報案,卻收到冰冷的不起訴書:「時效完成,不起訴」。憲法法庭日前做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,認定94年修正前刑法第80條,就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的計算方式,過度限制被害人請求國家追溯的權利,宣告於此範圍內違憲,字公告日起失效,並將11名聲請人、13件確定裁定廢棄發回。

    這是不是代表所有舊案都會重開?不是。本文從被害人、時效制度與程序救濟三個層面,說明這則判決真正改寫了什麼?沒有改寫什麼,進行分析。

     

    【本案基本事實】

    聲請人甲等11人主張,於未滿18歲時曾遭父兄、親友、主管、同事或師長強制性交、強制猥褻、權勢性交、乘機猥褻,或遭拍攝性影像。他們成年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,均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不起訴;再議被駁回後,聲請交付審判或准許提起自訴,各地方法院同樣以時效消滅駁回。憲法法庭合併審理後,宣告舊法就此範圍違憲。

     

    【兒少性犯罪追訴時效涉及相關法律】

    • 被害人:

    ⬦ 憲法第16條:「人民有請願、訴願及訴訟之權。」

    ⬦ 憲法第22條:「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

    ⬦ 憲法第23條:「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、維持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」

    ⬦ 憲法第156條:「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,應保護母性,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。」

    • 追訴權時效:

    ⬦ 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及第2項:最重本刑十年以上者,追訴權因二十年不行使而消滅;三年以上十年未滿者為十年;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,有連續或繼續狀態者,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。此即本件被宣告部分違憲之系爭規定。

    ⬦ 115年7月22日修正公布刑法第80條第3項: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、第228條、第229條、第332條第2項第2款、第334條第2項第2款或第348條第2項第1款之罪者,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1項期間

    ⬦ 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: 「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,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,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。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,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,亦同。」

    ⬦ 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: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施行前,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,適用修正後之規定,不適用前條之規定」

    • 程序救濟:

    ⬦ 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:「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為不起訴之處分:二、時效已完成者。」

    ⬦ 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:「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諭知免訴之判決:二、時效已完成者。」

    ⬦ 刑事訴訟法第256條:「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,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,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。但第二百五十三條、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,不得聲請再議。」

    ⬦ 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:「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,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,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。」

    ⬦ 憲法訴訟法第59條: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」

    ⬦ 憲法訴訟法第62條第1項:「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,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,並廢棄之,發回管轄法院;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,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。」。

     

    【相關法院判準】

    • 兒少性犯罪的延遲揭露是常態性結構,不是少數例外:

    憲法法庭指出被害兒童常因身心未成熟、性意識薄弱、資源不足,或受家庭、學校及權威關係「家醜不可外揚」的壓制,無法及時辨識、求援或報案;低報案率與犯罪黑數,通常比成年被害人更嚴重[1]。學者亦指出,此類案件中,部分被害再回復自由決定提出告訴能力之前,時效就已經完成,於此範圍已觸及訴訟權保障的核心[2]

    • 舊法只看法定刑輕重、一律自犯罪成立日起算,對兒少被害人過度限制:

    時效制度本身的目的正當,也可以用成年後起算,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等方式,達到相同目的卻侵害較小。舊法完全未調整,於此範圍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,並於國家保護兒少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之意旨有違,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效。

    • 成功走到憲法法庭的原因案件,發回後應「參照」新法重算時效:

    115年7月新修正的刑法第80條第3項,依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,只適用「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」的案件,本來管不到本件這批「時效已完成」的舊案。憲法法庭認為,若發回後仍用違憲舊法計算,憲法救濟將落空,因此指示管轄法院:被害人滿20歲以前的期間,不予計入。

    • 其他依舊法時效已完成的案件,不會因為這則判決自動復活:

    追訴權時效完成後,國家已終局不得追訴;除本件13件原因案件外,判決前已繫屬檢察機關或法院、且依舊法時效屆滿的案件,原則上仍依舊法計算,以免事後惡化行為人的法律地位。這與部分學者所主張「已完成時效不得真正溯及、不得事後創設國家刑罰權」的方向一致[3];但部分學者亦有主張全面設置「回溯視窗」、廢除此類時效,則未被本庭採為制度方案[4]

    • 拍攝兒少性影像的性剝削犯罪,尚未納入今年7月新法第80條第3項:憲法法庭已明示,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妥速通盤檢討修正。

     

    【律師小叮嚀HUNG&WANG】

    這則判決最常見的迷思是「過期的舊案都能重新提告」。事實上,已經超過舊法追訴期的案件,原則上不會全面復活。若您或家人面臨類似情況,請先釐清案件屬於下列哪一種:

    • 時效未走完:

    在今年7月新法施行前,追訴期「還沒走完」的特定妨害性自主案件,可直接適用新法,將被害人滿20歲前的時間扣除不計。

    • 本次釋憲聲請案:

    僅限本次聲請釋憲且獲勝訴的案件,才能發回法院重算時效並重啟程序(但後續仍須面臨年代久遠的證據考驗)。

    • 留意罪名與告訴期:

    適用罪名須逐條核對(例如「拍攝兒少性影像」尚未納入此保障)。此外,告訴乃論的「6個月提告期限」與追訴期是兩套制度,本次並未放寬。

    面對童年創傷,時效起算、新舊法銜接與罪名認定極度複雜,差一年、差一條罪名,結果可能截然不同。建議您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,再決定下一步的訴訟策略。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,而你是蔚然要保護的人。

     

    【律師小叮嚀HUNG&WANG】

    這則判決最常見的迷思是「過期的舊案都能重新提告」。事實上,已經超過舊法追訴期的案件,原則上不會全面復活。若您或家人面臨類似情況,請先釐清案件屬於下列哪一種:

    • 時效未走完:

    在今年7月新法施行前,追訴期「還沒走完」的特定妨害性自主案件,可直接適用新法,將被害人滿20歲前的時間扣除不計。

    • 本次釋憲聲請案:

    僅限本次聲請釋憲且獲勝訴的案件,才能發回法院重算時效並重啟程序(但後續仍須面臨年代久遠的證據考驗)。

    • 留意罪名與告訴期:

    適用罪名須逐條核對(例如「拍攝兒少性影像」尚未納入此保障)。此外,告訴乃論的「6個月提告期限」與追訴期是兩套制度,本次並未放寬。

    面對童年創傷,時效起算、新舊法銜接與罪名認定極度複雜,差一年、差一條罪名,結果可能截然不同。建議您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,再決定下一步的訴訟策略。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,而你是蔚然要保護的人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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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延伸閱讀


    [1]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6號。

    [2] 薛智仁,專家諮詢意見書,第16-18頁。

    [3] 薛智仁,專家諮詢意見書,第22-23頁。

    [4] 王曉丹,法庭之友意見書,第1、20頁。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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