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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逢大型體育賽事、跨年或音樂祭,許多餐廳、酒吧或市集店家為了營造狂歡氣氛,常會準備彩帶、冷煙火甚至「彩色煙霧棒」來帶動現場高潮。然而,日前有餐廳老闆在半開放的營業空間內,為了慶祝支持的球隊贏球,點燃彩色煙霧棒並分享給顧客揮舞,畫面被傳上網路後,警方隨即依法到場處理並開罰![1]
只是放個彩色煙霧搞氣氛,又沒有要傷人,難道這樣也違法嗎?
【公共安全與場所管理涉及相關法律】
在公共場所或營業空間任意施放煙霧、煙火或危險物品,會直接觸及以下三大層面的法律規範:
- 刑法第 173 條與第 175 條(公共危險罪): 因過失致生火災,或放火燒燬他人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、物件,致生公共危險者,處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
-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4 款(危險物品危害): 放置、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,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,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。
-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9 條(爆竹煙火施放限制): 爆竹煙火之施放,應依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排距離及時間為之。違反者可處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。
【法律權益與實務風險解析】
不論是主辦活動的商家,還是隨之起舞的消費者,都必須釐清以下三點關於「公共場所危險行為」的法理界線:
(一) 無危害「犯意」不等於合法!重點在於「客觀危險性」
許多人在被警方裁罰時,常辯稱:「我只是為了營造氣氛,沒有要傷害任何人的意思啊!」 然而,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 63 條處罰的核心,在於你的行為是否造成了「客觀上的安全威脅(危害之虞)」。彩色煙霧棒在燃燒時會產生高熱、濃煙與化學氣味,在人潮密集的半封閉或半開放空間內,極易引發民眾視線受阻、呼吸道不適,甚至誘發集體恐慌與推擠踩踏。法官與警方審查的是「這個行為在現場客觀上有無危險」,而非你個人主觀上的動機。
(二) 網購無毒煙霧棒就合法?未經許可的爆竹煙火一律違規
許多店家上網購買標榜「攝影道具」、「無毒彩色煙霧」的產品,以為這不屬於傳統鞭炮。但依據我國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》,凡是利用化學藥劑燃燒產生光、熱、煙霧或聲音的物品,多數屬於管制類爆竹煙火。 若未經消防機關許可、或未取得合格認證標籤,私自在營業場所或公眾通行空間施放,消防局可直接依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》開罰 3 萬至 15 萬元;若不慎引發火警或造成現場人員灼傷、窒息,更會直接升格為《刑法》的過失傷害或公共危險重罪!
(三) 「老闆拿給我,我就跟著放」?消費者也會一起挨罰!
在該起案件中,有顧客無辜地表示自己只是接過老闆遞來的煙霧棒跟著揮舞。但法律上的原則是:「行為人責任」。 只要你手持該危險物品在公共場所施放、投擲,你本身就是直接創造危險的行為人。警方不會因為你是受邀顧客就予以免責,施放者與提供者一樣都會面臨社維法最高 3 萬元的裁罰!
【律師小叮嚀HUNG&WU】
歡慶賽事或舉辦派對,安全永遠是氣氛的底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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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餐飲與活動業者的安全防線:
- 告別火源與煙霧: 店內嚴禁使用任何產生火花、濃煙或粉塵的慶祝道具(包含彩煙棒、手持冷煙火、彩色粉末)。營造氣氛應改用燈光秀、乾冰、氣球或電子紙花機等無危險性替代方案。
- 落實現場安全管理: 身為場所管理者,不僅自己不能施放,若有熱情球迷或顧客私自拿出煙霧棒或煙火,現場工作人員必須第一時間制止,否則若引發意外,店家將負擔嚴重的民事連帶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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