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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某科技大學五專部近日爆發重大師生爭議,高達30名學生具名聯署投訴,指控負責工廠實習課的2名教師長期於課堂進行言語辱罵(如稱學生「白癡」、「傻逼」)、威脅當掉學生,甚至於實習期間擅離職守去洗車、睡覺或打電動。學生更揭露教師要求學生跑腿辦理私人事務,並恐嚇教學滿意度調查僅能填寫滿意。對此,校方回應已完成校安通報,將啟動調查程序。
當大專院校教師利用評分權威威脅學生、怠忽教學職守甚至進行精神霸凌時,在法律上觸犯了哪些規範?學生該如何依循最新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》主張權益?
【本案涉及相關法律】
依教育部最新修訂之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》規範:
- 大專校院霸凌之定義(準則第3條):指教職員工生對學生,於校園內外所持續發生以言語、文字、圖畫、肢體動作或電子通訊等方式,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、排擠、欺負或戲弄等行為,使他人產生精神上、心理上不適,累積達相當程度或損害個人生活日常活動之順利進行。若教師利用當掉學生之權限進行言語威脅或公開辱罵,即可能構成霸凌。
- 啟動調查與外部專家參與(準則第24條):校方接獲檢舉或知悉後,應於法定時限內完成校安通報並啟動調查。調查小組應納入具備霸凌防制人才庫之外部專家學者(如律師、心理師),以確保調查過程之中立性與公正性。
- 教師之解聘、停聘與記過處分(教師法第14條、第15條):教師若經調查確認有嚴重校園霸凌行為、性騷擾,或有違反教育法規致損害學生權益情節重大者,校方應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(教評會)依法給予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等處分。
- 受教權之侵害與履行補助義務(憲法第11條與專科學校法):實習課程涉及機台操作之生命安全與專業技能學習,教師若於課堂時間擅離現場(如去洗車、睡覺),除未盡忠實教學義務外,更涉嫌侵害學生之「受教權」與「安全學習環境保障」。
【法律爭議與實務判斷】
一、教師以「當掉學生/成績評定」作為威脅,屬於合理自主教學還是霸凌?
- 評分裁量權之濫用(判斷基準):教師之評分與當掉權限,必須基於客觀之學業表現與出勤狀況。若教師將「私人跑腿」、「教學滿意度填寫」或「私下恩怨」作為成績扣分或威脅當掉之工具,實務上認定屬於典型的「權力濫用」與「不當聯結」。
- 連坐法與非人道處罰之違法性:若教師要求學生進行非合理管教之行為(如逼迫學生舔鐵塊等辱罵處罰),已完全踰越教育管教之必要性,構成《刑法》第304條強制罪、第309條公然侮辱罪,以及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》之重大霸凌行為。
二、實務案例判斷:
- 成立霸凌與違法管教(教師遭解聘並賠償):某大專院校教授因不滿學生對其教學提出建言,長期於課堂上以粗話辱罵該生,並威脅將使其無法畢業,甚至發動班上同儕孤立該生。經校方啟動校園霸凌調查後,認定該教授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,教評會決議予以解聘;學生另提起民事訴訟,法院判決該教授須賠償精神慰撫金。
- 不成立霸凌(屬合理教學要求與成績裁量):某學生指控教授要求嚴格、作業量龐大且期末將其不及格當掉係屬「霸凌」。惟法院與調查小組檢視課程大綱及成績核算標準後,認定教授之評分標準一律適用於全班,無特定敵意或不當差別待遇,判定該行為屬合法之教學自主權,霸凌指控不成立。
【律師小叮嚀HUNG&LIN】
律師建議學生與家長:
- 完整保留違法事實證據:遭遇教師不當辱罵、威脅當掉、要求處理私人事務或怠忽職守時,應冷靜保存錄音、錄影、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與聯署資料。多名學生共同具名聯署能有效提升舉證力。
- 依循正式管道申訴:學生得依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》向學校提出正式書面檢舉,或向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(申評會)提起申訴。若校方調查有包庇或程序違法情事,得進一步尋求教育部監督或行政救濟。
律師建議大專院校與教職員:
- 恪遵師道與權力界線:評分權係教育賦予之專業職責,切勿作為恫嚇學生的工具。實習課堂之安全監督更是法定理賠與教學義務,擅離職守若造成意外事故,教師將面臨嚴重的業務過失刑事與民事賠償責任。
- 落實中立調查與關懷機制:校方接獲多名學生聯署時,應即刻啟動性平與霸凌調查機制,落實保護申訴學生免受事後報復,以維護校園法治與教育品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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